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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011977********,壮族,硕士研究生,*甲集团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田东县**镇**路**界**幢**号,住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房。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8月5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8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退回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直属一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黄某某以11.86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向越南籍女子阮氏垂玲(绰号:某某乙)和越南籍男子阿明(均另案处理)购买了三对老虎臂骨及虎爪制品。黄某某于2018年3月11日驾驶其车牌号为桂A****9的宝马车来到南宁市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门口与陆某某(另案处理)对接收取上述制品,再将该制品放至其位于南宁市**路**号**楼***乙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几天后,黄某某驾驶其上述宝马车将该制品放至百色田东县**路**巷**号家中藏匿。经鉴定,上述虎骨、虎臂等虎骨制品来源于食肉目猫科豹属狮,狮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其涉案价值为6万元。

二、被告人黄某某合计以6.3万元向阮氏垂玲和阿明购买两张老虎皮制品,黄某某于2018年3月21日驾驶其上述宝马车来到南宁市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门口与陆某某对接收取上述制品,*丙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藏匿。

三、被告人黄某某以9.4万元向越阮氏垂玲购买三张老虎皮制品, 2018年7月10日,陆某某驾驶其电动车将上述老虎皮制品送至黄某某居住的南宁市青秀区**路**园**栋**下交给黄某某,其驾驶上述宝马车将上述老虎皮制品运至其位于*乙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藏匿。经鉴定,上述五张老虎皮制品均为食肉目猫科豹属虎,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其经济价值为400万元。

四、被告人黄某某驾驶上述宝马车将其购买的五张老虎皮制品中的其中一张从其**办公室办公室运至广西平果县**镇**村**屯的祖屋藏匿。

五、被告人黄某某以3.8万元向阮氏垂玲购买一对象牙制品烟斗和一套象牙制品茶具。2018年8月1日,黄某某驾驶自己其上述宝马车来到南宁市农业银行大沙田支行门口与陆某某对接收取上述制品,并将其运至*乙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藏匿。经鉴定,上述象牙制品来源于亚洲象或者非洲象,二者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其经济价值777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陆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翰晟

代检察员:唐林

2019年3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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