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一部刑诉〔2020〕Z131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6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巷**楼**房(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黑山县**镇**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了玳瑁制品手镯1件。2019年7月23日14时许,民警在被告人黄某某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越和花鸟鱼艺大世界**的档口将其抓获,并在上述档口的北侧柜台台面中部,当场查获疑似玳瑁制品手镯1件(净重12克)。经鉴定,该手镯为玳瑁背甲壳制品,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玳瑁手镯照片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志英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18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依法扣押的玳瑁制品手镯1件(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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