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61989********,湖南省汝城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汝城县**乡**村**组,现住广西凭祥市**路**号**单元**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向越南老板“小李”(另案处理)购买了三个象牙手镯,“小李”通过快递方式将该三个象牙手镯邮寄给黄某某。2019年5月,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在黄某某位于广西凭祥市**路**号**单元**房的住处查获2个疑似象牙手镯,后黄某某主动交给佳木斯海关缉私分局疑似象牙手镯1个。经鉴定,三个手镯均为象牙制品,净重0.174千克。经核算,价值人民币725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象牙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天梅
检察官助理:白冬妮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凭祥市**路**号**单元**房,联系电话:1893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