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4********,壮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龙州县**乡**村**屯,住龙州县**路**小区**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龙州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龙州县森林公安局接到匿名举报,在龙州县**路**小区**号被告人黄某某家中查获疑似蟒蛇肉1块、疑似蛤蚧死体3条、疑似鹰类死体11只、疑似红毛鸡死体3只、疑似羚羊骨泡制的酒一瓶及疑似吹风蛇死体21条,疑似蟾蜍约2斤、疑似鹌鹑1袋等动物制品。经鉴定,疑似蟒蛇肉1块为蟒科缅甸蟒产品,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蛤蚧死体3条均为壁虎科大壁虎产品,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红毛鸡死体3只均为杜鹃鸦鹃属褐翅鸦鹃产品,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羚羊骨1份为猴科短尾猴产品,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疑似鹰类死体11只中其中10只均为鸮形目鸟类产品,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中3条大壁虎价值人民币15000元,3只褐翅鸦鹃价值人民币7500元,两项合计共价值人民币225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经传唤到案后供认,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系其购买自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2. 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某某供述和辩解;5.物种鉴定书及野生动物制品价值说明书;6.提取物证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购买缅甸蟒肉1块、大壁虎3条、褐翅鸦鹃3只、鸮形目鸟类10只、短尾猴骨1份等珍贵野生动物制品,其中3条大壁虎和3只褐翅鸦鹃共价值人民币225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文胜
检察官助理:黄魏绅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住龙州县**路**小区**号,联系手机1397815****;取保候审保证人梁某某,联系手机13457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查获的缅甸蟒肉1块、大壁虎3条、褐翅鸦鹃3只、鸮形目鸟类10只及疑似鹰类死体1只、短尾猴骨1份暂扣于崇左市森林公安局;查获的疑似吹风蛇、水律蛇、蟾蜍、鹌鹑动物制品移交并存放于龙州县自然资源局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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