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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Z609号

被告人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于20204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28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养殖于2020年3月21日通过微信向网友购得红蜥蜴一只;于2020 年3月23日通过微信向网友购得泰嘉蜥蜴一只;于2020 年4月初在广州市荔湾区花地湾花鸟鱼虫市场C区的无牌店铺内购得老爷树蛙及圭亚娜蟾蜍各两只。2020年4月15日中午10时许,民警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居住的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查获泰加蜥蜴一只、红蜥蜴一只、老爷树蛙二只、圭亚娜蟾蜍二只。经鉴定,缴获的泰加蜥蜴和红蜥蜴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保护二类物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一年有期徒刑,缓刑执行,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连仔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号**楼,联系电话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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