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琼二分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31990********,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队**号,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7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18日报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初,被告人黄某某得知有人要收购猴子后,打听到东方市东河镇某苗村有人抓猴子,便产生低价收购后高价售出赚取利润的念头,2020年3月4日下午15时许,黄某某与抓猴子的男子取得联系,约定了交易价格和交易地点,当日下午18时许,黄某某赶到布温村路口以1000元的价格收购1只猴子,并于当日下午19时许在乐东黎族自治县城将该只猴子以21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案发后,该只猴子被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并送检。
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物种为猴科猕猴属猕猴,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为人民币壹万圆整(¥10000)。
2020年3月7日,被告人黄某某到乐东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猕猴1只;
2.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微信转账记录等电子证据;
8.常住人口登记表、到案经过说明等综合性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盈利为目的,擅自收购、出售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德光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期执行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孟 江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联系电话:1397694****,1776380****;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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