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41980********,黎族,小学文化程度,现担任**镇**村委会**村**队副队长,户籍所在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镇**村委会**村**队**号,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陵水黎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陵水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约三月份的某一天,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办理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陵水县**镇**村村口旁的公路边,跟一名陌生人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猴子,后将该猴子放在家中的铁笼里饲养至今。经鉴定:该猴子属于岭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猕猴属于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3月2日,陵水县森林公安局民警赶赴被告人黄某某家缴获该猕猴,黄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网上工作对比、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侦查说明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有关部门许可,非法收购国家II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京伟
检察官助理:丁文娟
书 记 员:胡晓莹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陵水县**镇**村委会**村**队**号,联系电话:1510305****,1336893****。
2.案卷材料3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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