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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清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362133196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住址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6日被清流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该案退回清流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5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位于清流县龙津镇水南街102号其住所内,分两次向宁化县安乐乡人刘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2只已经拔毛的寒鸡和2只带毛的死体山麂,存放在家中冰柜内。经技术人员鉴定,该2只寒鸡死体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白鹇,国家林业局评估价格1000元,二级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按5倍价值计算,2只整体价值小计10000元;2只山麂死体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赤麂,国家林业局评估价格3000元,2只整体价值小计6000元。

2.2013年左右,被告人黄某某在清流县龙津农贸市场陆续向他人收购14只活体石润,因天气炎热陆续都死了,因为舍不得扔掉就一直放在家中冰柜里。经技术人员鉴定该14只石润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棘胸蛙,国家林业局评估价格100元,14只整体价值小计1400元。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清流县林业技术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检查照片记录。

量刑情节证据:1.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情况说明、刘某某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移送起诉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白鹇二只,其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炳生

                                检察官助理 刘  珍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福建省清流县**镇**街**号号,联系电1585980****4;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贰册、补充侦查卷壹册;

3.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玖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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