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刑检刑诉〔2020〕Z179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广东省罗定市人,户籍地址**镇**村委**号,住**镇**居委**路**号(**酒家),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4日被罗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的某天下午,被告人黄某某在经营的**镇**酒家一楼大厅闲坐时,向一名兜售雀仔的陌生男子,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16只己宰杀的鸟雀,并将其储存于冰柜内以备食用。2020年5月22日,罗定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在执行专项检查时查获冰柜内的鸟雀。经鉴定,涉案的16只鸟类(死体)中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嘴角鸮1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杜鹃鸟1只、广东省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黄胸鹀6只和渔鸥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扣押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黄嘴角鸮1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是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斌梅
(院印)
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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