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一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博罗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413221996********,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以来,同案人方某某(已起诉)在其租住的汕头市龙湖区**街**巷**号**房利用微信朋友圈转发出售陆龟的信息。
同年3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同案人梁某某(已判决)的介绍下,添加了同案人方某某的微信,后被告人黄某某分别以858元和2222元的价格向同案人方某某购买了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各1只,后该2只陆龟因饲养不当死亡。
同年8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主动到东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将2只陆龟龟壳上缴至该局。上述2只陆龟龟壳已移交汕头市自然资源局处理。
经聘请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2只陆龟分别为豹纹陆龟及苏卡达陆龟,均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保护动物,估算总值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陆龟龟壳2只;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在职证明;
3.同案人方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4.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及辨认;
5.鉴定意见:物种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是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还向他人非法收购,其行为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秩序,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玉莹
检察官助理:林清琴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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