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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案)_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资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67********,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住资溪县**镇**村**组;2016年12月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资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17年11月28日被资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资溪县森林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1日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资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黄某某与毛某某(已死亡)商定,由黄某某以每斤0.4元的价格在资溪县等地收购岗梅树(别名:称星树、土甘草等)后,再以每斤0.6元的价格卖给毛某某。后黄某某、毛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某采伐、收购等手续的情况下,由黄某某在位于资溪县高田乡的德辉木业有限公司等地设立非法收购点,共收购村民没有任何采伐手续而盗伐、滥伐的岗梅树林某80586斤。经鉴定,非法收购的岗梅树林某计立木蓄积51.6583立方米。

案发后,资溪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非法收购的岗梅树林某;黄某某于2017年11月27日主动向资溪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某51.6583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前科,酌定可以从重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资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小峰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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