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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湘潭市雨湖区**街道**栋**单元**号,住雨湖区**乡**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9年10月3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5月14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被湘潭市公安局九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湘潭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为猎捕鸟类食用,携带四副捕鸟网到湖南**大学北校区(下称**北校区)运动场附近的草坪处,以草坪中间的一个楼梯形状的铁架子为中心,向东面、北面、西面分别架设了三副长约10米、高约2米的捕鸟网。随后,黄某某又到**北校区运动场北门外架设了一副长约10米、高约2米的捕鸟网。当天15时许,郭某某在**北校区运动场附近散步时,看到黄某某架设的捕鸟网上有一只黑色的鸟被网住了,随即将这只鸟从捕鸟网上解救下来准备放生,被赶来查看捕鸟网的黄某某看到,黄某某从郭某某手中夺过这只黑色的鸟,并离开现场。当天17时许,郭某某和其朋友吴某某发现**北校区运动场北门灯柱上架设的一副捕鸟网上网住了一只灰色的鸟,随即将这只灰色的鸟解救下来并立即放生,后郭某某、吴某某和江某某一起将**北校区运动场附近的四副捕鸟网全部剪除。被告人黄某某发现捕鸟网被剪除后,将郭某某、吴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拘役五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周省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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