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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二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住松滋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松滋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滋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将案件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因案件情况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间,被告人黄某某为防止自家种植的农作物被鸟啄食,在未办理狩猎许可证的情况下,于本市**镇**村**组(小地名“**”)自家耕种的农田内架设了一张20×5m的丝网用于捕鸟,期间黄某某多次发现有鸟类缠在网上无法挣脱,均未予理会。2019年9月25日,办案民警接群众举报,到现场查获该捕鸟丝网,网上缠有7只疑似鸟类死体,经鉴定,一只为灰背鸫,一只为珠颈斑鸠,三只为乌鸫,另两只无法确定物种。其中灰背鸫、珠颈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乌鸫属于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捕鸟丝网等物证;2.受、立案文书、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湖北省野生鸟类禁猎期通告、湖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尤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讯问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松滋市**镇**村家中,联系电话15327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随案移送捕鸟丝网等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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