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8********,汉族,湖南祁阳县人,小学文化,住祁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衡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在禁猎期期间携带猎捕网笼、电子诱捕装置、撑杆等作案工具驾车来到祁东县过水坪镇万家乐页岩砖厂对面的山上猎捕斑鸠。被告人黄某某在山上用电子诱捕装置播放录音来引诱山上周边的斑鸠,当黄某某听到山上有其他的斑鸠叫声时,就将自己带来的猎捕网笼展开(笼内喂养有活体斑鸠1只,诱捕斑鸠用),然后用5根铝合金空心管拼接成1根5米长的撑杆把猎捕网笼挂在树上后离开。下午17时许,黄某某驾车返回捕猎现场,发现网笼内猎捕到疑似斑鸠1只,经祁东县林业局工程师鉴定:2只疑似鸟类均为珠颈斑鸠(活体),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野生动物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珠颈斑鸠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延萍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5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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