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25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家住高安市**镇**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高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在**镇**村田间,晚上使用照明灯带着蛇皮袋抓获四斤左右土蛤蟆,一斤左右青蛤蟆。于2020年6月16日联系**乡的毛某某,以土蛤蟆25元一斤的价格,青蛤蟆15元一斤的价格出售,共获利115元。高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对查获毛某某送往黄某乙**饭店的蛙类进行鉴定,其中31 只为虎纹蛙(国家二级保护动物),2 只为黑斑蛙(江西省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国华
(院印)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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