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61970********,彝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期限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自制的捕猎工具在石林彝族自治县**镇**村**处非法猎捕2只白腹锦鸡,2只白腹锦鸡被其杀害,肉被其食用,2只白腹锦鸡皮毛被其整体剥离制成2件白腹锦鸡皮毛摆件放置于家中。2020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在黄某某家中查获了白腹锦鸡皮毛2件、白腹锦鸡羽毛12根。经鉴定,白腹锦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2只白腹锦鸡价值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辨认物证笔录及照片;2.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户口证明;(3)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濒司鉴(动)字[2020]51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军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779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及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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