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5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横荷**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疫)黄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至3日,被告人黄某某为捕捉青蛙用于食用,在广东省远市清城区横荷大有村委会竹仔围某水田处用自制网兜猎捕蛙类。2020年7月3日,公安民警查获被告人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猎捕的4只蛙类以及1个头戴式电筒、1个网兜、1个网袋等作案工具。经鉴定,以上蛙类活体为虎纹蛙(两栖纲、无尾目、蛙类),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筒1个等;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海鹏无视国家法律,非法猎捕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娟
2020年10月1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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