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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Z39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77********,汉族,不识字,务农,住寿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冬天,被告人黄某某在其位于寿县****村的自家菜地内播种罂粟籽。2020年1月13日,民警对黄某某种植的罂粟幼苗进行铲除,经清点,种植的罂粟共计为2945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种植的属于毒品原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5.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制,非法种植罂粟2945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茹

2020年1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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