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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5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住尉氏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0日被尉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大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被告人黄某某在尉氏县**镇**村自己家门口种植罂粟,用于自己食用幼苗。2020年3月10日,罂粟幼苗被尉氏县公安局查获,经清点,共计520株。经检验,从被告人黄某某处扣押的幼苗为罂粟科罂粟属罂粟。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尉氏县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年龄;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无前科;扣押清单证明尉氏县公安局在被告人处扣押罂粟幼苗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明民警从黄某某家查获罂粟幼苗的情况;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种植罂粟及被查获的情况;4.鉴定检验证明公安机关所查获幼苗的种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某无前科,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仙礼

高丽平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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