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6********,汉族,群众,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凤**号。因本案于2018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黄某某与廖某某、邓某某等人约定,将其名下信用卡交给黄某某进行“养卡”,达到“提高信用卡额度”目的,廖某某、邓某某等人支付手续费作为报酬。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用的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凤凰北横路206号2608房内,以刷POS机虚拟交易的方式使用廖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名下的广州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广发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等银行的多张信用卡进行刷卡,达到“养卡”、“提高信用卡额度”和“套现”等目的。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使用前述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共计人民币361,828元转给上述个人(其中,转账给廖某某32,453元,刘某甲47,909元,刘某乙133,791元,陈某某51,069元,邓某某54,958元,李某某42,648元)。经统计,被告人黄某某共计使用前述信用卡虚拟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1,638,117元。截止到2018年5月份,致使上述人员拖欠银行欠款共计人民币820,449.61元逾期未还(廖某某欠银行人民币101,054元,邓某某欠银行人民币110,770元,刘某甲欠银行人民币85,500元,刘某乙同欠银行人民币114,311元,刘某丙欠银行人民币26,000元,陈某某欠银行人民币284,688元,李某某欠银行人民币98,126.61元)。2018年7月12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扣押的POS机、银行卡、电脑等物证;
2. 立案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资料、银行卡交易流水、POS机交易流水等书证;
3. 证人廖某某、邓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审讯视频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从事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柳杰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8册。
3.扣押的作案工具POS机二台、笔记本电脑二台,银行卡32张,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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