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栋**梯602。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至10月,郭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从胡某某(已判决)处购入多种假烟,在冠县某某镇其经营的手机店内销售,胡某某的上线卖家是柳某某(已判决)、张某某(已判决),张某甲的下线买家有陈某某(已判决)。

2017年12月到2018年1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某销售了189660元的假烟。2018年3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梁某某、黄某买卖假烟。黄某某、梁某某共同出资租赁仓库存放假烟,梁某某联系上家购买假烟后,三人通过微信销售,黄某某打印快递单后邮寄假烟并支付邮寄费用。梁某某通过微信销售940998.88元假烟。黄某某支付给快递员黄某龙149184元快递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争鸣

检察官助理:张树亮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聊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另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_《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