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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虞检二部刑诉〔2019〕13号 

  被告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319**********,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湛江市霞山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经虞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支付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被告人黄**自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林**、林**、杨**购买阿里山、苏烟、爱喜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金额共计220186.88元。期间,被告人黄**将购买的卷烟通过加价后销售给下线经营商徐**、罗*、黄*、俞**、胡**共计166988.11元,被告人黄**从中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黄**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徐**、罗*、黄*等证人的证言;3.同案犯林**、陈**、林**的供述;4.电子证据;5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买、销售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虞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美玲

(院印)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肆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退缴违法所得票据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7.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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