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在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聊天商谈购销卷烟业务、微信支付烟款、物流收发货的方式购销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被告人黄**自2017年2月5日至2018年12月30日,向上线卷烟供货方陈**、林**、林**、杨**购买阿里山、苏烟、爱喜等品牌的国内外走私烟金额共计220186.88元。期间,被告人黄**将购买的卷烟通过加价后销售给下线经营商徐**、罗*、黄*、俞**、胡**共计166988.11元,被告人黄**从中获利1万余元。被告人黄**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缴违法所得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徐**、罗*、黄*等证人的证言;3.同案犯林**、陈**、林**的供述;4.电子证据;5被告人黄**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在没有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在网络上通过微信交易的方式购买、销售国内外的高仿烟和走私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 颖
赵美玲
(院印)
附:
1.被告人黄**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肆册;
3. 证人名单一份;
4.退缴违法所得票据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量刑建议书一份;
7. 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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