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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8〕598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住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和卿耀云(另案处理)夫妻俩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经营位于隆回县**镇**路烟酒便利店,在本县其他烟草零售客户手中购进不同品牌的卷烟后,再将其购进的卷烟销售给湖南省邵阳县的黄某乙、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的谢月娥、湖南省长沙市的徐某某等人,已销售不同品牌的卷烟共计人民币550219元。

2018年5月13日,隆回县公安局民警与隆回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被告人黄某甲和卿某甲的住宅、经营场所及私设的仓库依法搜查扣押的黄山(新品)烟、真龙轿子烟等17个品种的卷烟2402条。经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认定,扣押的卷烟价值人民币251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手机照片截图、银行帐户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烟草专卖局价格证明、隆回县烟草专卖局情况说明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卷宗及相关案件资料、隆回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黄某乙、范某某、阮某某、黄某丙、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案人卿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许可和他人共同经营专卖商品烟草,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勇

2018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5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谢某某、黄某乙、范某某、阮某某、黄某丙、罗某甲、罗某乙、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等。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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