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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3********,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住广西宁明县**镇**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宁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宁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黄某某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是2019年1月25日至2019年4月24日,向烟花爆竹销售公司购进烟花爆竹进行零售,2019其持有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过期后,2019年5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其明知违反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及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依然将零售剩余的36种类202件烟花爆竹存储在其家里并对外销售。2019年11月12日9时许,被爱店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宁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该批烟花爆竹的价格为61970元。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所对抽样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鉴定,检验结论认定,特红喜庆炮质量检验不合格、500头全红电光炮(特红排炮)质量检验不合格、好日子组合烟花质量检验合格、满地珍珠(烟花)质量检验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源

检察官助理:农珊珊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明县**镇**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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