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金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单位成都**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街道**社区**组,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诉讼代表人:陈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7198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成都**公司员工。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组,现住址:同上。2019年7月5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2月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单位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成都**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金牛区**街道**社区**组,经营范围:印刷品印刷(不含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设计)从2019年开始,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出版物印刷资质的情况下,受证人仝某某等人的委托,以至少13,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帮助其印刷、装订出版物。2019年7月4日14时许,民警在该公司厂房及仓库内查获了该公司已印刷、装订的六类藏文书籍《中观论释》、《宁玛派课诵汇集》、《法王晋美彭措文集》、《大成就者索朗恩召(音译)身言心向善记》、《现观庄严论注释”》、《地藏王法器》共计7,026册和汉文书籍《大圆满前行窍决汇集录》(上、下)220册及作案工具等。经鉴定,上述印刷物均属非法出版物。

被告人黄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包括联系印刷订单、安排工人印刷及管理公司财务,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19年7月4日15时许,黄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成都**公司、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都**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印刷资质而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装订业务,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成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决定并安排实施上述行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与雷年国(已判决)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单位成都**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成都**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成都**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李胜宾

202035

书记员 陈 伟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叁册;

3.涉案财物已在前案被依法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6.《诉讼代表人委托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