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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住**镇**村**组**号,个体户,因赌博于2012年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日退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荣琳、春明、三利烟花爆竹等生产厂家购买烟花爆竹销售到洞口县各乡镇批发部及做红白喜事的私人,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金额共计人民币120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4000余元。2018年11月16日、19日被公安机关收缴烟花共计1763件,经价格认定,被收缴的烟花价值共计人民币246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2.证人李某某、胡某甲、肖某某、胡某乙的证言;3.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商品销货卡、证明、洞口县公安局收缴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肖靖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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