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二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6811991********,壮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镇**路**巷**号,现住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镇**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安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2019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多次向刘某某销售假烟,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价值共计48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国丽
检察官助理:李良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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