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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经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收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初,被告人黄某某联系他人购买香烟。同月11日凌晨,黄某某驾驶桂A****0的本田小轿车到东兴市**镇**大道与***广场交叉路口附近接香烟,后运输香烟至东兴市**公路**汽车城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从其车上查获利群牌香烟10件。经查,黄某某在东兴市内没有经营香烟的资质。经鉴定,涉案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认定,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辩解。

3.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

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运输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

2.案卷1册、光盘2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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