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于广西武鸣县,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6********,壮族,小学文化,**,住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8年6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3月21日由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晚,被告人黄某甲受他人雇请,驾驶桂A****0乘龙牌货车到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罗文大桥附近一个停车场装运烟叶运往凭祥。途中被告知在凭祥无法卸货,黄某甲遂在宁明县停顿两天。5月13日晚,黄某甲继续驾车前往凭祥,在宁明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处被宁明县烟草专卖局查获,现场查扣净重11080公斤价值459820元的烟叶。经检验,所查获的烟叶霉变10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运输烟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淑英
检察官助理:何江云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宁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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