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21970********,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宁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0日被宁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黄某某受他人雇请,驾驶桂AM****重型货车到南宁市江南区附近一个停车场,在明知是烟叶,没有运输许可证,仍开车运往凭祥,后在南友高速公路宁明收费站被查获,当场查获烟叶9120公斤(182.4担)。经鉴定查获的烟叶价值为378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许可运输烟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是从犯,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在有期徒刑2年6个月至3年幅度内判处被告人黄某某,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源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宁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1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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