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二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街道**居委**街。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睢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陈海雁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利,通过咸鱼账号向孙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等全国各地客户销售HEETS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经累计,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9万余元,获利4万余元。2020年4月10日,睢宁县烟草专卖局在孙某某经营的店铺当场查获HEETS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2.7条。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验,被查获的卷烟系真品IQOS卷烟。
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黄某某被睢宁县公安局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5.卷烟鉴别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年1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睢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共125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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