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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18〕769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2009年11月13日被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8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涟源市公安局逮捕,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7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共计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等方式非法收取地下六合彩下注后,由杨某某报给上线吴某某(已判刑),黄某某、杨某某从收取的码单中按平码等2%、特码10%的比例收取佣金,码民肖某某、张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在杨某某、黄某某处下注地下六合彩。期间,黄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金额共计78000余元。

2017年8月22日22时许,涟源市公安局民警在涟源市宏都宾馆附近将正在进行地下六合彩交易的被告人黄某某与杨某某、吴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辨认笔录、提取笔录;3、鉴定意见;4、证人肖某某、梁某某、梁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黄某某及同案人吴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某在共同非法经营犯罪中系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娟

 

2018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47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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