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黄某甲,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新湘路**村**号,现住湘乡市新湘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1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其哥哥黄某乙(已判决)经商议后,由黄某乙在湘乡市城区范围内通过微信或面对面的方式,收取欧阳某某、彭某某、曾某某、田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等人的地下“六合彩”码单,然后报给被告人黄某甲,由被告人黄某甲再进行网上报码,共同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欧阳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人黄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地下“六合彩”,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展丽
2020年9月3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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