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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经营案)_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474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住潮州市枫溪区**路**号,暂住于枫溪区**人家前**路**号。2019年8月7日因非法买卖危险物质行为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处治安拘留七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伙同同案人邱某甲(已判决)在未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2019年4月至2019年7月17日间,在潮州市潮安区**镇**村一淡水养殖场非法销售汽油给陈某甲、李某某、谢某甲、陈某乙、苏某某、阮某某、邱某乙、谢某乙、陈某丙等多人,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462409元。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销售汽油窝点,现场查扣了非法改装油罐车一辆、汽油2185千克及汽油称重单、汽油销售登记单等物品。

被告人黄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在潮州市枫溪区被抓获归案。

经国家石油石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检验:扣押的汽油属于车用汽油馏分。根据闪点(闭口)结果(<40.0℃),判定属于易燃液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材料;

2. 证人证言:证人邱某甲、陈某甲、李某某等多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未经许可,合伙经营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邱荣浩

2020年10月16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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