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村**。2019年10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2020年2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3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等形式在我市大涌镇**路**便利店内接受下家秦某某(已判刑)等人的非法六合彩投注。经统计,2017年6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收取秦某某非法六合彩投注金额合计人民币419000元。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大涌镇**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当场被缴获苹果X手机1台(号码为150*******)、银行卡6张某某现金人民币5500元。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如某某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某某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某某
检察官助理:杜某某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6册、视听资料9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缴获手机等物品现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5、《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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