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南省西华县**乡**村**排**号,无前科。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我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西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开始在“赞码接码平台”、“易码平台”、“飞鱼接码平台”、“极速接码平台”、“云享接码平台”等非法网络平台上注册代理,然后由客户通过自己的网络平台购买手机号码和对应的验证码。自2018年5月9日黄某某建立了与“云享接码平台”对接的网上运营接码平台“来码平台”(网站为:WWW.6888.cn),向客户出售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客户每购买一条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需付费0.1元,然后黄某某再付给其上级网络平台0.06元至0.085元不等的费用,从中赚取利润差。黄某某共向云享接码平台存钱437次,共计187861.9元,其“来码平台”共收到客户充值154304.1元,其网络平台共卖给编号为“107319”的莫某某10789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被莫某某用于在滴滴打车平台恶意注册账户并使用滴滴打车后不支付车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证人莫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 扣押清单;
4、 电子光盘数据;
5、 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报案材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娜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西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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