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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行医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博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3年开始,被告人黄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博罗县**镇**路**号开设个人诊所,帮人看病,黄某某负责抓药煎药等。2018年12月份,被害人彭某某的母亲高某某在东莞市经朋友介绍认识王某某后,由王某某在东莞市开药并配好药来治疗彭某某的皮肤问题,在治疗两个疗程后,王某某提出让彭某某到其位于博罗县**镇**路**号的个人诊所兼出租房继续治疗,经彭某某父母同意后,2019年7月10日,王某某将彭某某接到其石坝镇的租房里居住治疗,黄某某则按照王某某的药方配药煲好后,给彭某某内服和洗澡。经黄某某、王某某治疗一段时间后,彭某某于2019年7月30日晚上发病,后在黄某某及王某某的出租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医疗过错行为与被害人彭某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参与度为61%--90%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与他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从犯。黄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伟新

检察官助理:郭珍

2020年5月28

附件: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772296****。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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