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5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临西县**乡**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018年2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4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2日,黎博寨村委会以6万元将位于原黎博寨派出所北面的3亩土坑出租给被告人黄某某,租期40年。2016年5月16日,黄某某在该地块建设楼房,因系林地,被国土局制止拆除。2016年7月26日,黄某某未经村委会同意,擅自把该地块中的2.85亩出以65万元转租给大刘庄乡大营村的陈某某,租期40年,让陈某某建设楼房。双方约定楼房建成后支付租金。2016年8月9日,陈某某在租赁地上建房时,被国土局叫停。2016年8月23日国土资源局结合大刘庄乡政府、派出所对违法建筑拆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国土资源局移送的行政执法卷宗材料、土地租赁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尚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系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占军
2019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乡**村**号,手机1507590****;
2.案卷证据材料2卷,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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