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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919**********,汉族,初中文化,**省**县人,农民,住**县**镇**村委**村**号,原是**县**镇**村委***村村民小组长。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3月14日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19年1月28日因事实证据发生变化,本院撤回起诉,并于同年2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月2日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同日以发现新罪经本院批准,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审理。

现经审查查明:

一、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

2015年8月,因城市扩容提质需要,**县**镇人民政府征用**联队(含**1、2、3、4村)所有的******园地25.527亩。由于**联队没有集体联名的账户,经**联队四个村民小组长商议决定,由***村村民小组集体账户接收征地补偿款。2015年8月27日,**县**镇人民政府将653109.8元征地补偿款划拨到**村民委员会***村村民小组的账户。2016年7月7日,**县人民政府批准划拨3.829亩留用地给**联队集体,该留用地于2016年9月22日对外拍卖转让不动产产权,拍卖得款2042400元。**联队获得征地补偿款和留用地卖地款共人民币2695509.8元。

2015年8月至10月期间,时任***村村民小组长的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泰(在逃)合谋,利用职务的便利,以被征用的土地已永久性租用给黄某泰,征地补偿款应归黄某泰所有为由,私自将其保管的征地补偿款653109.8元从村小组集体账户划入其个人账户后,分九次提现的方式将征地补偿款652000元交给黄某泰,余下1109.8元留在黄某某个人账户;2016年9月史某某将拍卖留用地款项2042400元划入***村小组集体账户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泰,利用职务的便利,通过提现或转账的方式,私自将其中2040000元转给黄某泰或其指定账户,其中:转入顾某某账户320000元;转入林某某账户100000元;提现给黄某泰200000元;转入黄某某个人账户1420000元(当中转入黄某娜账户1250000元,提现110000元,留在黄某某个人账户60000元)。上述两项被告人黄某某和黄某泰共侵占**联队村集体资金共人民币2693109.8元,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个人分得人民币61109.8元。

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

2015年由于城市扩容提质,**镇人民政府征用**联队村民小组位于*****面的土地,并划拨了2553平方留用地给**联队村民小组。经**联队四个村民小组长同意,于2016年7月12日以***村民小组名义登记、办理了留用地的确权办证手续,被告人黄某某为法人代表。2016年8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召开村民大会征得村民同意情况下,伙同黄某泰等人制作虚假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表决书,并冒充村民在表决书上签名,及加盖***村民小组印章,使得该留用地进入拍卖程序,由史某某通过竞拍以2042400元的价格获得该土地使用权。2016年9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私自代表***村民小组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同月29日正式将该留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了史某某,此次转让土地使用权共从中牟利2042400元。事后,被告人黄某某伙同黄某泰将其中20400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书证、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村民小组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侵占集体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村集体的留用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左右有期徒刑,对其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庆强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附:1. 被告人黄某某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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