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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8〕746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11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楼**号。因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8年9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2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7年底起租用深圳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车间进行生产,经营五金电镀业务。黄某某持有剧毒化学物安全管理培训上岗证,其于2018年7月份从**公司领取了54公斤氰化钠,全部用于制作电镀液。2018年9月23日,黄某某在明知其工厂的电镀液含有氰化物,需要由专门运输危险物质的车辆进行运输的前提下,擅自安排工厂车辆运输上述电镀液(约600L)至****工业区内的***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车辆在运输的过程中发生泄漏。环保部门对地上泄漏部分液体、车辆中剩余液体、下游检查井均进行了取样,均检出氰化物成分,含量分别为1.1mg/ml、317.4mg/ml及49.9n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运输危险物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静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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