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镇**村**组**号,住万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被告人黄某某为在万安县**镇**村**组其住房左侧的芦底垇山场上种菜,于是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柴刀和手锯将该地自然生长的10株香樟树砍伐。经鉴定,被砍伐香樟树均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折合立木蓄积0.0889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柴刀、手锯各一把;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无前科证明、随案移送清单;
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黄某乙、姚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作案工具随案移送;
2.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3.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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