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湖口县**社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镇**路**号,现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月5日因涉嫌犯有非法采矿罪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4 月份间,被告人黄某某与余某某(已判)在湖口县舜德乡屏峰村茶凹涧非法盗采砂矿9700 多吨,后将开采出来的砂通过陈某某贩卖给赵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7 万余元。在开采装船的过程中,赵某某用于装砂的华伦1988 船只被九江市水利局联合执法队查获,并对该船只进行了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清单及明细、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裁定书、江西福心灵科技咨询公司资源储量调查地质报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赵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同案人余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湖口县舜德乡屏峰村茶凹涧进行非法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立案前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林
2020年1月20日
附:1.被告人黄某某的联系方式:178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4.茶凹涧区域非法采掘风化砂岩矿资源储量调查地质报告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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