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8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微商,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住双清区**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9月17日被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赌博于2017年被邵阳市北塔分局行政处罚,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3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同案人熊某某(已起诉)在担任**竹木市场法人代表期间资金链断裂,为了套用五户联保的方式诈骗贷款,遂组织社会闲散人员范某某、熊某某、刘某甲(均已起诉)、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及其手下员工谢某某、雷某某、刘某乙(均已起诉)、等共计50余人,冒充邵阳市**竹木市场经营户的身份、虚构采购合同申报资料到****银行邵阳分行骗取贷款,上述人员共计骗得贷款金额1.09亿供熊某某使用。熊某某将所骗取的贷款大部分用于还债、支付工程款和员工工资等,至今仍有4650万元逾期不能归还。其中被告人黄某某被熊某某召集,并帮助熊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骗取贷款150万元,供熊某某使用。该贷款已于2018年8月29日逾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
2.同案人熊某某、谢某某、张某某、胡某某供述
3.贷款资料、****银行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前科材料、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市检察院指定管辖决定书
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帮助他人骗取贷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冬梅
检察官助理:李玉龙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羁押于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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