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1428号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86********,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巷*号之*。2018年4月1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黄某某隐瞒其已从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离职的事实,骗得客户江苏省****有限公司将**公司的货款人民币11637元转账至其银行账户(账户号682168******)内。2018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镇*区中山市******有限公司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破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已向**公司退还上述赃款,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泓玥
2018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9********)。
2、本案案卷2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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