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公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鱼峰区**路**村**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黄某乙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从广东省茂民市等地购进成品汽油,利用车牌号桂B****6、桂K****7、桂B****3改装油车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二巷等地进行销售,现查明,黄某甲向柳州市**驾校教练许某某销售成品汽油共计人民币312630元。2019年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黄某乙以入股的形式各投资人民币2万元给黄某甲,三人共同非法倒卖成品汽油,现查明,黄某甲在2019年8月份总计购入人民币301343元的成品汽油并在柳州市鱼峰区西江路北二巷等地进行销售。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11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黄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黄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刘晓明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何某某、黄某乙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12张。
4、涉案铁质储油罐两个、简易加油机一台、散装汽油600升委托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柳州石油分公司处置。
5、《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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