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黄某戊,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镇**村**村**号。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20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文,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镇**村**村**号。2016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5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乙艺,男,1997年8月24日,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新兴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甲文得知利用身份证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卖可获利后,伙同被告人黄某戊、黄某乙艺前往广州市,由上家“杨某某”(另案处理)免费提供吃住,被告人黄某甲文、黄某戊、黄某乙艺按照上家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出售获利。其中,被告人黄某戊注册了中某某敏化百货商行、中山全面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全帆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均商贸易有限公司,收取食宿费等报酬共计人民币808元;被告人黄某甲文注册了中某某看帖百货商行、中山高晓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冠道贸易有限公司、中山营商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收取食宿费等报酬共计人民币1754元;被告人黄某乙艺注册了中某某金亿服装商行、中山魔法贸易有限公司、中山摩羯贸易有限公司,收取报酬人民币1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乙艺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24日,被告人黄某戊在广东省肇庆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同年5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文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公安人员从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各扣押手机1台。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均如某某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某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戊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某某,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文、黄某乙艺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戊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戊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文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黄某乙艺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某某
检察官助理:廖某某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戊、黄某甲文、黄某乙艺现被羁押于中某某看守所;
2、本案案卷4册、视听资料4份;
3、扣押的手机暂扣中某某公安局;
4、认某某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