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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民事枉法裁判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凭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77********,广西某某县人,壮族,大学文化,某某县人民法院原东门法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为广西扶绥县**镇**路**号,现住扶绥县**镇**街**号。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经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崇左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经崇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同日,崇左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月,某某县人民法院法官陆某甲(另案处理)利用工作便利伪造了一张朱某某借陆某乙三万元的借条,交给律师何某某,由何某某代理陆某乙(另案处理)到某某县人民法院起诉朱某某归还借款。该案经某某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立案后,交由东门法庭审理。被告人黄某甲作为该案的承办人,在陆某甲的招呼下,未认真履行职责调查核实朱某某的相关情况,将朱某某作为下落不明人员,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又未按法定程序对该案开庭审理,直接授意书记员吴某亮(另案处理)伪造庭审笔录及合议庭笔录,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朱某某归还陆某乙借款本金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陆某乙申请强制执行,导致受害人朱某某被列为失信人员。朱某某发现其被列为失信人员后,向有关部门反映其从未向陆某乙借款等情况。后该案由某某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再审认定陆某乙诉朱某某的民间借贷三万元的借贷事实不存在,判决陆某乙败诉。陆某乙不服提出上诉,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某某县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办理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曦

2020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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