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黄某法,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1425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天等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法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法伙同同案人农某某(已被判决)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北村佳智网吧旁的雄洲车行门口,偷走被害人李某某洪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银色的春玲牌小公主型60V二轮电动车(因无实物,无法估价)。
2.2019年6月20日15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法伙同同案人农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北村佳智网吧门口,偷走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春铃牌二轮电动车(因无实物,无法估价)。
3.2019年7月8日22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法伙同同案人农某某在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溪北村佳智网吧门口,偷走被害人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绿佳牌二轮电动车(因无实物,无法估价)。
2019年7月9日19时某某,被告人黄某法和同案人农某某在陈店镇溪北村被群众认出,同案人农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接受审查,被告人黄某法在带被害人李某某洪等人去寻回被盗车辆途中趁机脱逃。
2019年10月2日,被告人黄某法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相片材料、有关证实材料等;
2.证人蔡某楷、蔡某廷、蔡某丙、蔡某丁、蔡海强、苏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黄某法及同案人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宋某某、丁某某、李某某洪的陈述;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同案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法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厚崇
2020年1月 1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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