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黄某潮,绰号“亚金”,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吴川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潮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12日凌晨,黄某丙(因本案已获刑)和其弟弟黄某光、纪某潮等人在吴川市黄坡镇九洲商场门前的一间烧烤档吃宵夜饮啤酒,期间,黄某丙因为打手机一事与邻桌的坡尾村男青年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发生口角。黄某丙十分生气,便打电话给同村的黄某耀,让黄某耀叫同村人快点出来帮忙打架,黄某耀又打电话给同村的黄某飞(因本案被相对不起诉)。黄某飞接到黄某耀的电话后,将情况告知同在村中杂货店聊天的被告人黄某潮、李某水、林某富、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轩、黄某林、李某玉(以上人员另案处理)等人,并与黄某潮、黄某庚、黄某轩、黄某林、李某玉、李某水、林某富、黄某己等人驾驶摩托车出到黄坡镇九洲商场门前烧烤档。
黄某潮、黄某飞等人来到黄坡镇九洲商场门前时,黄某丙、黄某光、纪某潮等人已站在那里,而受害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还在九洲商场门前的烧烤档饮啤酒,黄某丙对黄某飞等人说就是坡尾村人与其发生争吵的,坡尾村人要用刀砍他,黄某丙叫黄某戊等人过去殴打坡尾村人。黄某飞、黄某丙等人就拿起桌椅、啤酒瓶等工具对郑某甲、郑某乙等坡尾村人围攻殴打,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四处逃散。此时,黄某潮就拿起一把小刀刺伤郑某甲,郑某乙头部也被黄某潮方的人用啤酒瓶打伤。
经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甲符合被锐器刺击右胸部致轻伤,郑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伤。经复核,郑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郑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8.其他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潮结伙、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颖娴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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