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Z82号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村**,住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镇。无前科。因涉嫌抢劫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棉湖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抢劫罪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意图劫取财物、持一把小刀进入到揭西县棉湖镇棉湖新城**号商铺**便利店,以购买啤酒、需要搬酒为由让被害人谢某兰从收银台来到店内后部楼梯下方,在被害人谢某兰俯身搬酒时,持小刀从谢某兰身后勒住其脖子,胁迫谢某某兰上楼。因谢某兰反抗、挣脱并跑出便利店呼救,被告人黄某某未能抢到财物也紧随谢某兰身后跑出便利店、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某兰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黄某某在江西省宜春市景泰酒店旁一居民房内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制作笔录、抓获经过、关于黄某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前科证明、上网追逃人员登记表、上网追逃人员撤销/删除表、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材料;3.证人证言: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谢某兰的陈述;5.被告人的某某与辩解: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及相应的鉴定意见通知书;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记录,黄某某、谢某兰等人的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截图、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且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丙
检察官助理:张 某
(院印)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另附1册。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4.《刑事案件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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